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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机关的职责

  第九条 司法机关是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应当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发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整体效能。
  第十条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侦查破案和预审工作,严厉打击盗窃、抢劫、行凶杀人等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
  (二)查禁和打击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贩毒吸毒、利用封建迷信骗钱害人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查处治安案件,重点加强对流动人口、重点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强化对出租房屋、出租汽车和重点防范区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加强枪枝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五)加强消防、交通、边防管理,预防事故,消除隐患,维护公共安全;
  (六)加强对基层治安保卫组织、社会保安组织的监督管理,强化内部保卫工作,协助健全群防群治网络和治安控制体系;
  (七)加强对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等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八)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行使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和经济犯罪活动;
  (二)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有关单位建章建制和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三)做好对免诉人员的回访、考查工作,检查督促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决定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改造教育工作;
  (四)加强对监所的监督;
  (五)及时受理控告、申诉和处理来信来访,缓解、疏导社会矛盾。
  第十二条 审判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和严重经济犯罪分子;
  (二)及时审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做好告诉申诉和执行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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