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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26日)修改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0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10月19日

            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
  (一)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堵塞违法犯罪的漏洞;
  (三)开展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
  (四)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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