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第十一条 学校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根据考核结果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对经考核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应毕业程度的儿童、少年,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章 师资
第十二条 全日制初级中学、小学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配备教职工。
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师范教育,加强对师范院校的管理,使师范院校的设置和规模适应义务教育事业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提高其思想和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 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须按计划将师范院校的毕业生派到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毕业生分配工作,不得随意改变分配计划和派遣方案,不得擅自接收已按计划和派遣方案分配给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任教的毕业生。
师范院校毕业生须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期制度。
中小学教师的调动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城镇中、小学教师轮流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城镇教师轮流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其行政、工资关系和户口不变,待遇从优,县级人民政府可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享有和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十六条 学校应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按照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进行教育教学。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自行变更课程计划。
学校、教师不得在课程计划之外和法定的节假日给学生授课,不得违反教学大纲和教材规定的作业量给学生布置家庭作业;不得举办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各类收费性的辅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