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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1998)(发布日期:1998年3月28日,实施日期:1998年7月1日)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27日)废止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0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10月19日

              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
         (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学制为:初等教育六年,初级中等教育三年。
  全省在2000年基本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省人民政府制定分地区、分阶段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县级人民政府须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划制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方案,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均须接受义务教育。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驻川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均须面向全体学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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