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为目的,以高薪或者其他优厚条件聘用掌握、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员。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包括原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资料、管理方法、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进货同源情报等。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二)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表示或不予公开;
(三)将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与没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或者将有不同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
质次价高商品由监督检查部门根据检查或者消费者的投诉,并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确认;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依照市场同期同类商品的质量、价格予以确定。
第二十条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同一奖券具有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最高奖数额之和不得超过五千元。以实物或其他形式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价格折算金额。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二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使用其提供的或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销售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产品;
(二)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者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三)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四)对不接受其不合理要求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加收费用;
(五)其他限制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