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持蓝印户口者年龄在45周岁以下,宝安、龙岗两区持蓝印户口者年龄在50周岁以下,有良好蓝印户口记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为常住户口:
(一)持蓝印户口满三年以上;
(二)大专文化程度,或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有本市劳动局颁发的中级技术等级证书,持蓝印户口满两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有本市劳动局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或国家行政处级干部,或在蓝印户口期间获得本市市委、市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持蓝印户口满一年以上。
第四十条 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者,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凭公安机关签发的准迁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四十一条 直接迁入常住户口者,按市政府规定一次性缴纳城市增容费。由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者,按迁入常住户口的城市增容费标准,扣除在蓝印户口期间已缴纳的城市增容费后,一次性缴纳完缺额部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暂住户口人员违反户籍管理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
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蓝印户口有关管理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常住户口有关管理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户口登记申请、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