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私营企业主持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向市(区)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凭劳动部门审批手续,到公安机关核准入户。
工商个体户持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核准入户。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在同等条件下“企业效益好的优先、急需专业(工种)的人才优先、表现好素质高的优先”的原则和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才需求状况,制定评分细则。
第二十六条 审核蓝印户口和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实行联审制度。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人事、劳动、计划部门参加,组成联合审批办公室,每半年一次集中办事入户审批手续。
联审办法和程序,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获准在本市登记的蓝印户口人员,不须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蓝印户口当地有效,宝安、龙岗两区不能向深圳经济特区迁移。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以后需在市内迁移的,按现行户口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蓝印户口人员在参加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申请营业执照、赴港出国考察等方面,享有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相同权利。
夫妻双方均为蓝印户口者,其未满十六周岁子女可随同登记蓝印户口并在入托、入园、入学(不含中专以上学校)等方面享有与本市常住户口相同权利;单方为蓝印户口者,其未满十六周岁子女可按照现行国家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的随亲原则决定是否登记蓝印户口和享有上述权利。
未满十六周岁子女随亲登记蓝印户口 发给蓝印户口人员证。
第三十条 持蓝印户口人员证可以出入深圳经济特区。
第三十一条 蓝印户口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和妥善保管蓝印户口人员证,以备查验。除公安机关因执行公务的需要可以依法查验或扣留蓝印户口证件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验或扣留蓝印户口证件。
第三十二条 蓝印户口人员每年须按市政府规定一次性缴纳城市增容费。随父母登记蓝印户口的未成年子女不须缴纳城市增容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