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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被宝安、龙岗两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聘用,具有良好的暂住户口记录,专业与岗位对口,年龄在45周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蓝印户口:
  (一)中专文化程度,或有本市劳动局颁发的初级技术等级证书,持暂住证满三年以上;
  (二)大专文化程度,或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有本市劳动局颁发的中级技术等级证书,持暂住证满两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或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有本市劳动局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或国家行政处级干部,或获得本市市委、市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持暂住证满一年以上。
  第十九条 被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聘用,具有良好的暂住户口记录(暂住时间要求参照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年龄在40周岁以下并符合深圳经济特区现行招调干部、工人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蓝印户口。
  第二十条 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的新注册投资企业、社会福利性企事业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按有形资产或实际投资额计算,每投资100万元,可以为本企业(项目)的管理骨干、生产技术骨干申请一个蓝印户口指标。申请者的年龄在深圳经营特区须40周岁以下,在宝安、龙岗两区市劳动局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及签定两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
  同一企业(项目)按有形资产或实际投资额申请取得的蓝印户口指标最高不得超过50个。
  第二十一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注册的私营企业或工商个体户连续三年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纳税10万元(宝安、龙岗两区5万元)以上,业主或户主可申请一个蓝印户口。申请者的年龄在深圳经济特区须40周岁以下(在宝安、龙岗两区须45周岁以下)并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固定居所。
  第二十二条 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申请者,可分别向市(区)人事、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人事、劳动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按市政府制定的“评分细则”评分排序,进入当年计划指标范围者,凭市(区)人事、劳动部门的审批手续,公安机关核准入户。
  第二十三条 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蓝印户口指标的企业(项目),持本市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到市(区)人事、劳动部门分别核定所需干部、工人的指标,并由市(区)人事、劳动部门对申请入蓝印户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凭人事、劳动部门审批手续,到公安机关核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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