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增容费由市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统一收缴和管理,用于城市建设与人口管理。
第八条 申请办理各类户口的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办理各类户口的单位应严格审查入户者的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不予办理。
第二章 暂住户口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暂住户口是指非本市常住户口,持有效证件进入本市,并在本市居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的临时户口关系。
在本市居留两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当申办暂住证,由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为其在本市居留的合法证件。
第十条 暂住人员的户口登记和申办暂住证的条件、办法和程序,依照《
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暂住证分劳务暂住证和非劳务暂住证两种。劳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非劳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两年。暂住证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申请办理续期手续,逾期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限内,可以在特区居留,可以持证入特区。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发放暂住证,按市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成本收取证件工本费。
第十四条 暂住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和妥善保管暂住户口登记凭证或暂住证,以备查验。除公安机关因执行公务的需要可以依法查验或扣留暂住证件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验或扣留暂住证件。
第十五条 暂住人员遗失暂住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或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申请时须提供遗失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暂住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登记或发证机关注销其暂住证件:
(一)取得本市蓝印户口的;
(二)所持暂住证有效期届满而未申请续期的;
(三)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徒刑的;
(四)死亡的。
第三章 蓝印户口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非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投资或被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所聘用,在本市暂住一定年限,按规定享有部分常住户口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的临时户口关系。由公安机关颁发的蓝印户口人员证为其在本市居留的合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