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口管理新机制,使户口管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衔接,与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控制人口增长、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以暂住户口、蓝印户口、常住户口为体系的户籍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市人口增长实行计划指标控制,招调干部工人实行“先市内后市外”的方针和入户深圳经济特区适当从紧,宝安、龙岗两区适当从宽的政策。
第四条 本市计划部门负责人口增长的宏观调控、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人口政策,按年度制定并向组织、人事、劳动、公安部门分别下达暂住户口指导性计划指标和蓝印户口、常住户口指令性计划指标。
第五条 本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分别负责对招调入常住户口或申办蓝印户口的在职干部、工人及在本市注册的私营企业主的资格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六条 本市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审批结果,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分别办理暂住户口或蓝印户口或常住户口,并负责对未在本市签定劳动合同的非职工身份(含工商个体户)的人员申办蓝印户口或常住户口进行资格审核和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 办理各类户口须缴交证件工本费和城市增容费。工本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城市增容费标准由市政府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