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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明知或应知因违约披露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技术秘密,受让、使用或者再向他人披露该技术秘密的,其转让协议无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封存与技术秘密有关的资料和设备,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不按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规定支付保密费或补偿费的,按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法窃取企业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而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按盗窃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非法获取企业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技术秘密受让人或技术秘密得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依据应当知道该技术秘密是非法转让或违约披露的,赔偿责任由非法出让人或违约披露人承担。
  该技术秘密如果尚未公开,技术秘密受让人或技术秘密得悉人获悉属非法转让或违约披露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保守秘密。技术秘密受让人或技术秘密得悉人所遭受的损失及采取保密措施的费用,可向非法出让人或违约披露人追偿;无法追偿的,由合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与技术秘密受让人或技术秘密得悉人合理分担。经合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书面同意,技术秘密受让人或技术秘密得悉人可以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企业技术秘密保护发生争议。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市科技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或复议决定的,市科技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技术秘密的内容在国内外传播媒介上披露,或者在国内被公开使用的,视为该技术秘密已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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