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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二)不能加盖保密标识的,用专门的企业文件加以确认,并将文件送达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人员;
  (三)保密义务人能理解的其他确认方式。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可根据技术秘密的生命周期长短、技术成熟程度、技术潜在价值大小和市场需要程度等因素,自行确定其密级和保密期限。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企业需要保密的科研项目,应于立项时确定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侵犯企业技术秘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并承担被侵害企业因调查该项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侵犯企业技术秘密,给被侵害的企业造成损失的,由被侵害的企业选择下列一种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
  (一)以合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因被侵害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额。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作为赔偿额。
  因侵权行为造成该技术秘密完全公开的,应当赔偿该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
  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可由国家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并根据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未经技术秘密合法拥有人书面同意,披露、使用该技术秘密的;
  (二)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未经合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书面同意,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
  (三)明知他人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到本企业任职,仍然招用该人的。
  第二十八条 以欺诈、盗窃、利诱、胁迫、贿买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的,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返还与技术秘密有关的资料和设备,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以前条所列的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并加以披露、使用或转让的,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返还与技术秘密有关的资料和设备,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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