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根据被拆除物的规模和需要,通知公安、工商、税务、水电、运输、通讯、消防等部门和单位派员到场协助实施强制拆除。有关部门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按时派员到场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违法违章建筑物被拆除时,敷设于违章建筑的建筑物设备,应当一并拆除。室内存放的物品,应以书面通知违法违章建筑物所有人自行迁移。逾期不迁移者,由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代执行。所搬出的财物无法交予当事人的,由主管部门妥善保管,并公告当事人认领。
  三个月后仍无法交予当事人或无合法所有人认领的,按确认无主财产的法律程序处理。无主财产按《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扣除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仍有剩余的,缴交市财政。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应当中止强制拆除:
  (一)人民法院裁定或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强制拆除的;
  (二)第三人对强制拆除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确有理由的;
  (三)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认为应当中止强制拆除的其他情形。
  中止强制折除的情形消失后,应即恢复实施强制拆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应当终止强制拆除:
  (一)人民法院判决或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拆除决定的;
  (二)被强制拆除物的当事人已自行将违法违章建筑物、附着物拆除的;
  (三)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认为应当终止强制拆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强制拆除执行完毕,执行人员应当制作执行笔录。执行笔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职业、住所或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二)被执行强制拆除物的名称、地点;
  (三)强制拆除的时间、过程;
  (四)执行强制拆除人员、见证人员签名或盖章;
  (五)制作执行笔录时间。
  第四十一条 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的违法违章三层以上(含三层)的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设物,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限期拆除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