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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设施建设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4日)废止

广州市市场设施建设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4日
 以穗府[1995]95号文印发)


  为加快本市市场设施的建设步伐,促进市场体系的发展,结合本市的实际需要,制定以下规定:
  一、广州市市场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各类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的统一规划及协调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广州市计划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市商业网点办公室在市市场发展协调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对全市商业网点、商业市场建设协调监督工作。
  二、市场建设和发展规划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由市市场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市市场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颁布实施。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确保规划的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市场的使用功能。
  三、鼓励、支持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人以及外商在统一规划下投资兴办各类市场。其中中央、省、市属单位和市外单位及外商投资开办的,由市市场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审批。区属单位及个人投资开办的,由所在区市场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审批,报市市场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投资兴办市场按下列规定给予优惠:
  (一)规划、国土部门对纳入市政府市场建设和发展规划,属市民生活必需的并纳入市政建设配套的农副产品市场,肉菜市场建设用地,应给予优先安排。
  (二)由开发公司按城市规划建设的配套室内农副产品市场、肉菜市场,应按建设成本价出售给商业部门或所在区政府收购,统一管理,不得改变市场使用功能。
  (三)对产权归市、区政府所有的农副产品市场、肉菜市场,可免缴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四)市政府开办的农副产品市场和肉菜市场,其市场建设用地的城建配套费可给予全免。
  (五)在保证市场使用功能和外围交通疏导的前提下,市场建筑的容积率报经市规划局批准,可适当扩大,并允许从建筑总面积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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