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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界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界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1995]9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革步伐,推动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界定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含挂靠企业)的资产,属本企业劳动者(不含临时工)集体所有和参与创办的区街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集体所有。承担了一定行政管理服务职能的主管公司(如区街工业公司),具有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性质。
  二、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都要进行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关系。凡资产净值在100万元(含100万)以内的,由本企业自行进行清核,送区指定的机构审定。资产净值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区指定的机构进行清核并审定。负责清核和审定的单位必须是国家承认的中介评估机构。城市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投资主体明确,投资数量清楚的,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认企业产权。投资主体不明确,投资数量不清楚的,由投资各方协商确认企业产权,有争议的,由区政府指定的部门裁定。
  四、区街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在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创办和发展过程中曾给予协助、提供贷款担保和承担社会风险的,应占有企业一定比例的产权。具体比例,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在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协调下,由区街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与区街集体企业共同商定。
  五、区街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减免税优惠而形成的资产,其产权界定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执行。
  六、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同于私营企业,其资产的最终所有权是属于集体。因此,在进行产权认定的期间,不能把集体资产无偿分给个人,职工个人在企业创立初期所交的投资款,尚未清还的,按人民银行的同年利率再加两个百分点按年度计算复息,一次归还。对劳动者劳动积累的补偿,主要体现在保障继续就业和保障退休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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