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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飞来峡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办法

  第三十一条 工程用地、水库淹没区土地和移民安置用地,应依法办理征用手续,其耕地占用税、土地垦复金、基本农田保护基金可依法申请减免。移民安置区开发农用土地所需资金,经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可在省土地开发基金中优先予以安排。移民建房、企事业单位迁建及移民新建项目,在迁建安置期间享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的优惠政策。农业安置的移民,开垦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特产税5年;库区原有工矿企业自迁建恢复生产之日起,移民新建工矿企业(含中外合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加工、运输、建筑、商业、服务业等从投产之日起,经批准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减免期限按现行税法和规定办理。
  根据库区实际情况调整清远市、英德市的财政收入上缴或财政补贴。
  第三十二条 飞来峡水电站建成后,对移民生产生活用电应当按核实电量给予保证和优先安排。移民用地应照章交纳电费。
  第三十三条 飞来峡水利工程下游受益区应积极支持飞来峡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建立对口挂钩扶持关系,主动安排库区劳动力,为库区引进项目和科技人才,促进库区发展。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分配支农、扶贫、救灾、水土保持等资金和交通、文化、教育、卫生、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资金时,应当对飞来峡水利工程库区优先照顾,增加投入,促进该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三十五条 对库区和安置区迁建、改建企业和生产开发项目,金融部门在信贷计划中,应予优先安排指标和资金,必要时视项目情况由省给予贴息照顾。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在飞来峡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市移民安置机构制定。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非法占用移民经费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赔,并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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