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飞来峡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办法

第四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飞来峡水利工程设计淹没线以下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
  在1993年12月31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飞来峡水利工程库区管理和群众搬迁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发布后,违反规定建设的项目,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飞来峡水利工程库区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户籍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淹没区。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因出生、婚嫁、军人复员转业退伍以及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分配、原籍劳教释放人员等经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允许入户的以外,对在《通告》发布后擅自流入的人口,不得作为移民搬迁安置。
  飞来峡水利工程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保证库区人口自然增长率不超过规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借故拒迁或者拖延搬迁;经安置的移民和单位,不得返迁。
  土地大部分或全部被征用但房屋不需要搬迁的居民,由当地政府会同设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落实生产生活安置。
  第二十六条 飞来峡水利工程库区的单位和个人,凡已经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其原使用的土地和建筑物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移民安置机构依法处理,不再予以补偿。

第五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七条 飞来峡水利工程移民搬迁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油料等物资,有关部门应优先优惠供应。
  第二十八条 因安置移民而调整土地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其兴办的二、三产业,享受移民办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飞来峡电站建成后,在20年内每年按发电量每千瓦时提取2分(列入发电成本),作为移民安置发展资金,扶持移民发展生产。
  第三十条 飞来峡水利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消落区,其所有权属国家,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开发和利用,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保证工程安全和保护库区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组织移民使用,并与移民签订使用协议。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