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飞来峡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在招收职工时,除特殊工种外,应在库区移民中择优录用。
第十七条 投亲靠友或通过其他途径外迁安置的移民,由迁出地和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安置、户口迁移手续,相应的移民经费交付安置地的政府部门,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移民安置后即为当地合法居民。
第十八条 飞来峡水利工程建设需迁建学校、医疗卫生院(所)、文化娱乐设施、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生活基础设施,必须按不低于原标准重建。
第十九条 飞来峡水利工程蓄水所淹没、损坏的公路、铁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电力设施、广播线路等专业设施和文物古迹,需要复建的,应列入安置区建设规划,提前在淹没线以上复建。按原规模和原标准或者为恢复原功能复建所需的投资,列入移民经费;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 飞来峡水利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组织迁建,按照原规模和原标准建设所需的投资,按照重置价格计算,列入移民经费;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章 移民经费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飞来峡水利工程移民经费的使用应注重实效。属于移民生产安置的资金,应全部用于生产资料和配套设施重置以及生产开发;属于重建移民房屋及其生活设施和移民搬迁补助等方面的资金,应按规划逐项落实,为移民重建房屋、生活设施或以金额补偿移民。
第二十二条 飞来峡水利工程移民经费,由飞来峡水利工程建设总指挥部按照移民总承包合同,分期分批拨付,由清远市人民政府按计划安排使用和管理。移民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各项支出费用应严格遵守计划概算,符合开支标准。
移民经费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及有关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并实行内外部审计制度。省有关部门及建设单位应严格监督移民经费的使用,对有关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实行移民经费管理、使用的任期审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