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移民安置机构主要负责宏观决策,拟定有关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移民安置工作。
市级移民安置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编制移民安置总体规划,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各承包单位实施移民安置规划。
飞来峡管理区、英德市移民安置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移民安置规划,组织移民搬迁和做好移民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省属企业(横石木材厂)负责本企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移民安置可采取以下办法进行:
(一)当地耕作和居住条件许可,居民生产生活有发展余地的,在处理好土地、山林等基本生产资料权属关系的基础上,组织就地后靠。
(二)当地确实无地可耕及耕作条件差的地方,可组织移民异地农业安置或就近在圩镇或县城安置,从事二、三产业。
(三)投亲靠友的,经批准一次性发给迁移费用,并以合同形式确定今后的抚养安置关系,成为投靠地的合法居民,不再享受移民待遇。
(四)市政府在靠近县城和市区的地方,划出一片土地,供移民集中连片开发。
第七条 库区开发必须注重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改善库区生态环境。
第八条 飞来峡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和库区开发,必须依靠科学技术,重视教育和智力开发,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鼓励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九条 清远市人民政府负责会同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设计研究院及库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原则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并根据大纲分别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二)在对全库区淹没实物指标进行核查后,根据安置规划和经批准的移民经费概算编制移民实施规划。
(三)移民实施规划必须科学合理和具体化。后靠安置的,应考虑环境容量并为以后发展留有余地;城镇迁建,应配合城建规划部门做好城建规划设计;第二、三产业安置的项目,必须通过有关技术论证;专业项目,必须达到技术设计水平。
第十条 飞来峡水利工程建设用地和移民安置用地,按照经批准的规划逐项审批,由县级以上国土部门负责征用,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和发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