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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飞来峡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飞来峡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办法》的修改决定(1998)(发布日期:1998年1月18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飞来峡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5]8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飞来峡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飞来峡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飞来峡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保证飞来峡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飞来峡水利工程库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飞来峡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必须按移民规划组织实施,为移民提供一个生产、生活设施基本配套,有利于移民长期安定的生存环境,使移民的生活不低于原有水平,并具备与安置区居民同步发展的条件。
  第三条 飞来峡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开发性移民方针,通过多渠道、多产业、多形式妥善安置移民:移民安置与当地经济开发相结合,合理开发当地资源,优先就地后靠;以农业安置主为,同时结合城镇迁建,适当扩大城镇容量;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大力发展第二、三产业;飞来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下游受益区在同等条件下对移民优先招工招干;鼓励投亲靠友、自谋职业等。
  第四条 飞来峡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由清远市人民政府实行总承包,承包合同由省人民政府与清远市人民政府签订。
  第五条 建立健全各级移民安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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