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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4日)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
 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5]8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

         广东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我省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并参照《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省县(含县级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维护本级地方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严格执行预算法,发挥本级地方预算在全省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对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掌握本级财政收支和其他财政资金的情况,加强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有利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取权;有利于实现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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