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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关于加强珍贵稀有动植物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等76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4月14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4日)废止(原因:已不再适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的通告
 (粤府[1995]83号)


  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改装、运输、买卖、私藏、持有、携带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气枪、火药枪、注射枪等以及各种弹药。凡非法持有者,必须立即上缴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二、各类钢珠枪(含手枪式、笔式、打火机式等)、电击枪、催泪枪、仿真玩具枪均属国家禁止的枪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买卖、列装、佩带或使用。凡持有者,一律由公安机关收缴。
  三、凡盗窃、抢夺、制造、贩卖枪支弹药的不法人员和持枪作案人员,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枪支弹药交当地公安机关,争取从轻处理。
  四、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出非法枪支弹药,如实说明情况,并具结悔过保证不再重犯的,可依法从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可不予追究;抗拒不交或者继续进行非法活动的,依法从重惩处。
  五、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管制。合法持有各种枪支弹药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枪支管理规定,严禁出租、赠送、转借、转让所持有的枪支弹药,违者没收枪支弹药,没收非法所得,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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