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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25日)修正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1号)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95年1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11月25日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使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任免或者通过本会人员的下列职务:
  (一)任免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任免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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