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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3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原因:已被省政府221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5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三日

            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正常用水,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城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和个人以储存、加压设施,将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企业所供自来水储存、加压后,再向单位和居民生活提供用水。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的规划、建设、生产、管理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设厅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地区行署和市、州、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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