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湖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三日
湖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
《国家赔偿法》)和《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赔偿费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按上年度财政预算正常经费支出数的1‰至3‰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当年实际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结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国家赔偿由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范围依照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依照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