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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财政建设的通知

  (一)合理划分乡镇财政收入,完善乡镇财政收入体系。乡镇财政收入要按分税制要求设本级固定收入、共享收入、上级固定收入。留归地方的各项财政收入要尽可能地划给乡镇,要赋予乡镇政府承担职责所必要的财权。
  (二)规范乡镇财政支出。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与乡镇政府事权相关的财政支出应继续下放给乡镇,上级政府及各部门不得随便要求将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的事权及财权收归县市直接管理,各县市要将应由乡镇财政支出的项目下放给乡镇管理。对重大政策性增支的出台,要充分考虑乡镇承受能力,县市对乡镇重大增支要按政策规定适当分担,以促进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强化对乡镇财力的综合管理职能。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单位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形式,并对乡镇各部门预算内、预算外收入实行统一管理,特别是对各项政策性收入,乡镇政府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乡镇财政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
  (四)县市要在综合考虑乡镇收支基数及其他相关因素基础上,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体制。财政体制的具体形式力求简明,可以实行不同形式的财政体制,上交乡镇一般采取定额或递增包干上交的体制,补贴乡镇采取定额补贴或补贴递减的体制,并保持体制相对稳定,不能再回到统收统支的体制上。在条件成熟时,要根据中央、省有关政策、逐步向分税制体制过渡。
  四、因地制宜地推进乡镇国库建设。各地一定要用长远的眼光,稳定和巩固乡镇国库,不搞一刀切,对财政收入规模过小的部分贫困地区乡镇,可以等条件成熟后再建。乡镇国库要继续实行财政和人民银行业务上的双重领导,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划分的收入级次入库。各专业银行要大力支持,保证汇路畅通,正确报解。乡镇国库要走出只核算乡镇级财政收入的圈子,进一步扩展职能,核算中央、省市县乡各级财政收入,并按征收机关、按收入级次、按收入来源地核算清楚和加以反馈;要认真履行按财政体制正确报划财政收入的职责,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五、切实加强对乡镇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1994年省政府53号令及中央、省政府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要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明确各项收费范围、标准和支出范围、使用审批程序;实行严格票据管理,健全领用、缴销制度;建立报表制度,对各项收费必须固定专人记帐,各部门和村级要向财政部门定期上报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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