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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财政建设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通知
 (鄂政发〔1995〕122号 1995年9月6日)


  为进一步壮大乡镇财政,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结合分税制的有关政策和效益财政的总体思路,对加强我省乡镇财政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乡镇财政建设的认识。乡镇财政是国家最基层一级财政,也是国家财政收支管理的基础,担负差为国家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乡镇政府各项资金、促进乡镇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重要任务。十多年来,我省乡镇财政不断发展壮大,逐步健全和完善。但目前也面临差许多新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乡镇政府职能的发挥。各地要充分认清当前乡镇财政面临的形势,深入研究所存在的问题,采取得力措施巩固乡镇财政。各级政府要从发展全省农村经济、巩固农村政权的高度,进一步关心、重视和支持乡镇财政建设,将乡镇财政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各个部门要加强配合与协作,通力支持乡镇财政工作。
  二、大力支持发展乡镇经济,加强财源建设。各地要作出长远规划和各时期工作的具体安排,明确奋斗目标,包括乡镇财政收入分档规划目标、财政收支平衡目标及相关措施,逐步形成具有后劲和活力的财源结构。特别是要大力开展乡镇财政收入“13581”晋档升级工程,支持不同档次乡镇财政收入分别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已过千万的乡镇要向更高的目标迈进,对收入晋档的地方,各级政府对下可以适当给予专项奖励。
  在财源培植上,要突破性发展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和多种经营;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各类批发市场;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因地制宜。经过3-5年的努力,力争在每年乡镇培植一批有质量、有规模、有效益的乡镇企业、多种经营基地。同时要注重扶持发展村级经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通过财源建设,进一步加速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壮大乡镇财力。
  三、要科学、合理地确定乡镇财政体制。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继续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放权、加强乡镇政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发〔1992〕13号),按分税制的改革方向,本着公平、效率的原则,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合理划分收支,将属于乡镇的收支职责留给乡镇,使乡镇财政真正成为一级实体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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