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1995年7月28日)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于1995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含安装、修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实行产品质量奖励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第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行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抽查重点是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的检查。统一监督检查是根据国家需要和社会要求,对某类产品进行全省范围的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是按确定的定期检查计划和检验周期进行的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是对日常发现的、人民群众举报、申诉、反映的质量问题进行的检查。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实行统一管理,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和调整,应报经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协调审批后实施。未经统一协调审批的监督检查不得进行,被检查者有权拒绝。
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直接实施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