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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反假人民币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反假人民币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7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7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湖南省反假人民币办法》已经1995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

             湖南省反假人民币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打击伪造、变造人民币和贩运、故意使用假人民币等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个人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假人民币(以下简称假币),是指仿照人民币图案、形状、色彩等原样非法制造的伪造币或者采用剪贴、挖补、揭页、涂改等手段,使人民币变态升值的变造币。
  第三条 凡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反假币工作。
  单位和个人发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的行为,有权检举、揭发并予以制止。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假币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假币工作。
  第七条 人民银行是反假币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反假币工作;组织反假币宣传和识别假币的技术培训;汇总、报告和通报反假币的情况;集中管理、销毁假币实物,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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