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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设计和施工,保证室内装饰工程安全。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经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对验收不合格的室内装饰工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验收合格的室内装饰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位负责。
  室内装饰工程的具体验收办法,由省轻工总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违反合同和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和人身伤亡事故的,由该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用户投诉的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有关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认真处理,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对执行国家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顿、责令停止施工、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室内装饰工程总造价2%-10%的罚款:
  (一)无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承揽室内装饰工程的;
  (二)涂改、转借、出卖、伪造或骗取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工程的;
  (三)未办理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施工的;
  (四)超越室内装饰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承揽工程的;
  (五)倒手转包室内装饰工程或违反规定分包工程的;
  (六)在室内装饰施工中偷工减料、高估冒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七)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不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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