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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河南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豫政〔1995〕61号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一日)


  现将《河南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室内装饰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室内装饰行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室内装饰,是指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环境设计和空间处理(其中包括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以及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及相关的配套用品和设备安装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轻工总会归口管理全省室内装饰行业。县级以上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保证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
  第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室内装饰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开展对外室内装饰工程承包和装饰材料、配套产品出口。
  第七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确定等级和营业范围。
  无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不得承揽工程。
  第八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申领甲级资质证书,由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审查后,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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