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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查处
 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政〔1995〕57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现将《河南省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河南省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权益,根据《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价格管理部门是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的主管部门,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审计、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管理部门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四条 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必须有法必依,执行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并且严格依照国家价格监督检查程序办理。
  价格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检查证件。
  第五条 对生产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并可向当地价格管理部门及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投诉或举报。
  价格管理部门及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号码,并在方便消费者的场所设置举报箱。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举报有功者给予表彰或奖励,并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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