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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7月11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马忠臣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合理、有效使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分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在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内的所有单位。
  本省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但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政府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对同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对行政事业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办理产权登记,进行产权界定,调处产权纠纷,组织资产清查和闲置资产调剂,审批资产评估立项并办理确认手续,负责资产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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