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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办法》的通知

  急救人员应当经市地以上职业病防治机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等建设项目,其涉及职业危害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转让有害作业项目的,必须同时提供该项目的有害因素与职业卫生防护资料。引进或者接受转让有害作业项目的,必须具备符合规定的职业卫生防护条件。
  第十三条 引进、使用新化学物品的,应当附毒性评价等有关资料。毒性评价等资料不足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进行评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四条 有害作业或职业对生理机能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接受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凡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的作业。
  从事有害作业职工退休、调离时,必须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和卫生防护培训,教育其遵守职业卫生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监督监测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法律、法规;
  (二)进行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三)对涉及职业危害的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四)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急性职业中毒或其它职业危害事故时,有权要求有害作业单位采取暂停生产、疏散现场人员等紧急措施;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六)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事项。
  第十七条 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站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卫生监测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病防治机构设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员。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任命,执行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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