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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办法》的通知
 (豫政〔1995〕65号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有害作业单位),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五条 全省实行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预防与管理

  第七条 有害作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确定有关机构或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八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使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有害因素,组织接触有害因素的职工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建立有害因素测定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系统保存有害作业场所测定报告及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从事有害作业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器材。
  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场所,除采取防护措施外,必须配备应急防范装备和医疗急救用品,并配备专(兼)职急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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