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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意见

  (四)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
  1.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医疗保险基金按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算,利息并入本金。
  2.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审计、财政和工会的监督;企业同时要接受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机构的检查监督。
  3.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机构应本着节约的原则,按不超过实际收取的医疗保险基金2%的比例提取管理费。
  4.医疗保险基金和利息以及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免征税费。
  (五)建立医疗费控制机制。
  1.确定定点医院。凡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社会医院和单位职工医院,均可申请负责医疗保险业务,经劳动部门审定认可,方可作为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要做到布局合理,方便职工。
  2.签订医疗服务合同。在劳动部门指导下,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机构和企业要与定点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劳动、卫生部门要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严格医疗手续,控制药品报销范围。职工就医需出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机构统一制发的医疗卡,实行双处方制。医药报销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接受劳动、卫生、物价、工会等部门的监督。
  三、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原则上不设立个人帐户金;上述人员和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患病的医疗费,暂不纳入改革试点的范围,各企业可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三)有条件的企业要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医疗补充保险,医疗补充保险金记入个人帐户,资金从企业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各市地确定。
  (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行属地原则。试点辖区内所有企业(包括退休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都必须参加所在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执行当地统一的政策和缴费标准。
  四、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难度大,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快改革步伐。已按鲁政发[1994]33号文件规定进行了试点的市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根据本《意见》完善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目前尚未试点的市地,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中,有条件的市地也可以将企业调剂金并入医疗统筹基金,由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机构统一管理,调剂使用,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尽快组织试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规划、监督、指导。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机构负责政策的具体实施和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各级卫生、体改、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改革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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