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费的提取比例应随经济发展和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适时调整。
2.个人缴纳。在职职工暂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由企业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今后随经济发展和工资增长逐步提高缴纳比例。
(二)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医疗帐户金、企业医疗调剂金、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以下简称为:个人帐户金、企业调剂金、医疗统筹基金)三部分。
1.个人帐户金。个人帐户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从企业提取的医疗保险费中按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年龄或工龄分档次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一般不低于企业提取医疗保险费的50%);二是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个人帐户金主要用于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按规定应支付的医疗费。个人帐户金暂由企业代为管理,逐步过渡到由社会管理。
2.企业调剂金。企业提取的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作为企业的医疗调剂金,由企业调剂使用。
3.医疗统筹基金。企业提取的医疗保险费的20%左右,作为医疗统筹基金,缴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机构,统一管理,调剂使用。
(三)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1.在职职工患病的医疗费,先从个人帐户金中列支;个人帐户金用完后,再支出的医疗费,全年累计在年工资收入5%及以内的由本人自付。
个人帐户金用完后自付医疗费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5%以上部分,主要从企业调剂金和医疗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负担少部分。年度内医疗费的支付分段计算,医疗费在5000元及以内的,企业调剂金支付80-85%,个人负担15-20%;医疗费超过5000元在10000元及以内的部分,由医疗统筹基金支付90%,企业调剂金支付5%,个人负担5%;医疗费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医疗统筹基金支付98%,企业调剂金支付1%,个人负担1%。
2.退休人员患病后其医疗费先从个人帐户金支付,个人帐户金用完后,年度内医疗费的支付分段计算,医疗费在5000元及以下的,由企业调剂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由医疗统筹基金支付95%,企业调剂金支付3%,个人负担2%;10000元以上的部分,医疗统筹基金支付98%,企业调剂金支付1%,个人负担1%。
3.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其年内医疗费5000元及以下的由企业调剂金支付,5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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