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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企业职工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鲁政发[1995]97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试点。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切实加强领导,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实施意见,选择1至2个县(市),积极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二日

        山东省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深化企业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总结全省各地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试点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建立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逐步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的医疗保险制度。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1.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使城镇所有劳动者都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障,有利于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和方式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国家和企业不再包揽全部医疗费用。
  3.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要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适当挂钩,有利于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4.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既要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又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
  1.企业医疗保险费的提取和缴纳。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参照本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实际支出的医疗费换算成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以本企业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提取,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0%,从企业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参照本地上年度离退休人员医疗费实际支出换算成离退休费总额的一定比例,以本企业月离退休费总额为基数按月提取,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企业提取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合并使用,其中,少部分缴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实行社会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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