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搞好大型商贸设施和商业网点建设,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旧城改革,商贸设施和商业网点建设要占较大比重;新区开发,商业网点服务设施要配套建设;城市繁华地段和商业区的临街建筑,一至二层原则上要作为商业用房。要重点规划建设一批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大型综合性商贸及金融设施。到2000年,城市中的各种商业经营人员要进市场、进店经营,消除临时摊点和商亭。
五、多渠道增加城市基础设施投入
(一)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由地方财政投入、城市基础设施有偿使用(有偿服务)、公用事业合理计价、吸引社会资金和引进外资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体制,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探索城建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新路子。有条件的城市,可以组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按照“自筹、自用、自还”的原则,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实行统一调度,有偿使用,滚动增值。
(三)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外资。在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基础设施。外商投资建设大型基础设施,可以采用综合补偿办法,有限期地租用规划范围内或指定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有限期地向外商出让现有城市基础设施部分经营权。能够封闭经营的可以整体出让。市政设施的冠名、股权、广告经营权经批准可以出让。积极引入“BOT”投资方式组织建设。
(四)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按省政府鲁政发[1994]3号文件收取的城镇增容费由同级财政专户储存,并按一定比例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利用贷款建设的城市交通设施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允许收费偿还贷款,但不得在城区内设收费站;城市出入口和绕城路的建设与改造,由交通和城建部门共同负责,可根据实际情况用公路养路费给予补助,对穿越县城(含县级市、建制镇)的干线公路,由交通部门负责修筑;各地可按批准权限,在省规定的幅度内合理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资源费的收费标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保证城建资金专款专用的基础上,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部分城建资金。
(五)加强城建资金管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公用事业附加费是城市维护建设的专项资金,必须足额收取,不得挪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城建部门负责筹集、分配。在财政部门确定分配预算后,由城建部门负责制订使用计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深化改革,放开搞活市政公用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