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供应、赠送或者转让给无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经营的;
(十)设计人员没有按照防火设计规范设计,施工人员未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的;
(十一)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对产品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阻燃性能、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即出厂进入流通领域的;
(十二)在人防工程内使用塑料类制品作装修材料(塑料壁纸除外)的;
(十三)拒不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上岗作业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对应当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防火审核的建筑工程项目,工程审批部门未经防火审核同意,即发放施工执照的;
(二)建设单位自行设计图纸,属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防火审核范围未经防火审核同意,即擅自交付施工的;
(三)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防火审核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其消防设施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即接收使用的;
(四)在人防工程内采用液化石油气和易燃液体作燃料的;
(五)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或者其它电气设备的;
(六)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放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或者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的;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器材、设备,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查处,拒绝执行不准生产、销售指令的;
(八)未按照规定设置公共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设备或者对其管理养护不善,影响灭火效能的;
(九)未经许可从事消防设施安装的;
(十)越级从事消防设施安装施工或者擅自转包消防工程的;
(十一)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单位转让许可证的。
第三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除对责任人员依法处理外,应当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对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处罚时,对存有重大火险隐患的,应当附有《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整改的,可以再次处罚,直至整改。
第四十条 因拒不整改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或者因整改不及时、不合格而导致火灾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