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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符合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企业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受国家法律保护。
  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
  第九条 设立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企业法人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在报经审批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住所是企业法人主要经营场所和办事机构所在地,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是一个。企业法人的住所地应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企业法人办事机构和主要经营场所分设的,由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分别予以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为全体投资者的出资额,经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合同、章程载明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
  第十二条 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符合其设立的宗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允许跨大类、跨行业经营。
  企业法人应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 设立企业法人,应当由全体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投资者的资格证明;
  (三)企业登记注册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办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应是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国家允许投资的机关事业、社团法人和符合规定的自然人;境外投资者必须是外国(地区)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登记机关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五条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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