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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5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24日)废止(原因: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39号)


  《宁波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市长 张蔚文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变更、注销企业法人适用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单位,都必须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条 企业法人的设立实行直接登记制。
  经营涉及国家垄断、产业政策限制、社会安全和人民身心健康的行为或者项目,按法律、法规规定在企业法人登记前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章 登记机关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市的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工作,并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第五条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下按照分级登记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授权或委托下级登记机关代理其登记或办理具体登记工作。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下级登记机关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上级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其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章 登记事项

  第七条 企业法人的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为准。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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