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部门、地方税务局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收入、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财政部门依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地方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的情况;
(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管理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的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七)本级金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预算级次的划分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八)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财政收支情况。
第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 为了做好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对与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依照
《审计法》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地方支出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关系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八条 根据
《审计法》有关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和上一年度地方税务局及本级有关部门实施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就地审计,从4月起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