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3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政〔1995〕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
《审计法》)和国务院《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本实施办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并支持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有利于地方各级政府加强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为政府组织预算执行、管理财政收支和宏观经济决策服务;有利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维护预算的法律严肃性,发挥本级预算在当地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有利于实际对地方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