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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宣布失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1995〕1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将本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30元。个别执行有困难的市(地),允许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超过10%,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批准后执行。
  乡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另行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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