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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发布日期:2005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05年10月2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现发布《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万学远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分为省干线航道和一般航道。
  第三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航道事业;市(地)、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事业。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航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航道政策和技术标准;
  (二)拟定航道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养护计划、航道技术等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审批与通航有关的拦河、临河、跨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负责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方面的工作,对航道养护和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五)负责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六)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法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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