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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5修正)

  不设区和市和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方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十三条和前款的规定提出,报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方案,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依照《选举法》十二条和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其具体分配方案经确定后,除了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外,不再变动。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本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省军区、军分区和团或者相当于团以上的单位的领导机关协商确定。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三条 选区应当本着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的原则,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每个选区只能产生一至三名代表。
  第二十四条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农村以邻近几个村划为一个选区,也可以将村与邻近的单位划为一个选区。
  县属农场、林场、园圃(包括所属生产组织)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人口少的,可以和邻近单位划为一个选区。
  在市辖区和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可以单独或者按系统、行业划分选区;人口少的,可以和邻近单位划为一个选区;居民可以按街道居民组织划分选区,也可以和其他单位的人员划为一个选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所属的单位,根据人口多少,可以划分一个或者若干个选区;人口少的,可以和邻近的单位划为一个选区。
  第二十六条 驻在乡、镇的属于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员,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驻在乡、镇的县级机关以及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员,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也参加所在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在市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员,参加所属县、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和市辖区所属的企业事业组织,驻地在外县或者邻近市辖区的,其人员只参加所属县和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驻地所在县或者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城市中属于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下属机构的人员,分驻在市区不同行政区域的,参加驻地选区的选举,或者参加主管单位所在地选区的选举。
  第二十七条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一般应分别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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