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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5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06)(发布日期:2006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日)修正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20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国家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各政党和爱国人士、归国华侨、台籍同胞等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代表中妇女应当有一定的比例。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省、市、县三级的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不低于25%,乡级的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不低于20%。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各该级选举工作机构编造预算,分别列入地方各级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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