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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游戏机房和游艺机房使用的机种及其游戏和游艺内容,必须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禁止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赌博和色情活动。
  禁止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舞厅、游戏机房。
  禁止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转承包经营。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六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表演队或者个人来本市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手续。
  第二十七条 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表演团体和个人来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演出,必须由承办单位持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领取《演出许可证》的手续。
  第二十八条 无《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需要举办临时性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临时性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发布的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禁止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
  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布的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十条 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一年内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文化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工商登记。
  第三十一条 以广告性赞助形式或者收取报名费举办全市性或者跨区、县文化娱乐项目比赛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区、县范围的文化娱乐项目比赛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向本区、县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始得举办。其中以广告性赞助形式举办的,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广告性赞助费必须纳入主办单位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不得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中小学校、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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