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经省技术监督局授权的省气象计量器具检定站是全省的气象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承担授权范围内的气象计量器具检定任务。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由县及以上气象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公开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发表带有预报结论的学术研究材料和非适时天气预报,以及未经气象台站同意,发表含有天气预报内容的新闻报导造成影响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
(二)擅自将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天气预报转传给其他单位对社会公布或从非气象台站转抄天气预报的,擅自利用天气预报和其他气象科技成果获取收益的,擅自从事充灌庆典氢气球业务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进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不执行气象资料认证制度,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气象主管部门视情节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的行为,公安机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当主动配合。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气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气象预报或灾害性天气警报服务产生重大失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lar_5714